仙游县公租房违规使用案件民事起诉状

2023年8月4日 407点热度 0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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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仙游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清源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9550。

法定代表人:陈赛芬  职务:主任

被告:陈元坤,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仙游县社硎乡社硎村朱垅13号,现居住地:仙游县鲤南镇仙安小区16号楼106室,公民身份号码:350322********7115,联系电话:153****17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无条件腾退鲤南镇仙安小区16号楼106室公共租赁住房,并返还给原告;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私自占用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的租金,暂计至2022年7月31日为4646元,[2021年未年审按市场价(12月*180元=2126元);2022年1.1-7.31(7月*360元=2520元)合计:4646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仙游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现变更为仙游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与被告陈元坤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仙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出租人(甲方):仙游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租人(乙方):被告陈元坤。房屋位置为仙游县鲤南镇仙安小区16号楼106室,面积6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房屋用途仅作为居住使用。该住房月租金3元/平方米计价,每月租金180元。租金支付方式:在租赁期内,采取按季度缴纳,应于每季度末之前缴清本季度租金。2015年7月3日被告陈元坤及共同申请人陈冬冬、黄金茶向仙游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表,2015年7月3日陈元坤、陈冬冬、黄金茶仙游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出具《申请承诺授权书》承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后,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保障性住房,退还产权单位。此前,2015年7月3日被告陈元坤向仙游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填写了《莆田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载明主要申请人为被告陈元坤,共同申请人为其配偶黄金茶、女儿陈冬冬。合同签订后,被告陈元坤依约使用该房屋。2020年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提交材料进行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进行年审,仙游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对被告陈元坤住房情况进行核查时发现被告家庭在2021年度没有通过年审,不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2021年8月6日仙游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被告陈元坤送达仙游县公共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被告家庭因2021年度逾期没有参加年审,根据《仙游县公共住房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要求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所承租的鲤南镇仙安小区16号楼106室公共住房退还原告单位。原告单位于2021年8月6日对被告下达书面腾退通知书,并多次联系被告及时办理腾退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办理,一直占用讼争房屋。并且被告截止至2022年7月31日止仍欠原告租金4646元,[2021年未年审按市场价(12月*180元=2126元);2022年1.1-7.31(7月*360元=2520元)合计:4646元],经过原告单位多次催要,被告依旧未交付租金。被告陈元坤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情况等发生变化,2021年度逾期没有参加年审,不再符合公共住房租赁的条件,且被告不按照有关规定腾退该房屋的,原告有权收回被占用的房屋,并收取尚欠的租金。

综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仙游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系基于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并根据有关规定订立,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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