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公共租赁住房房屋调换机制的通知
莆建房〔2025〕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切实维护住房保障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4〕18号)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屋调换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换机制,适用全市各县(区、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二、调换原则
公租房房源调换工作以满足公租房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代际关系和身体健康等原因产生的住房需求为目的,房源调换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房源匹配原则,依申请按程序开展,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调换方式和条件
公租房房源调换包括房源调配和房源互换两种方式。
(一)房源调配。因以下情形导致已承租公租房已无法满足实际居住需求或已超过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公租房房源调配:
1.承租人或其共同成员因结婚需增加成员的;
2.承租人或其共同成员承租期内新生育子女的;
3.承租人未成年子女满10周岁需独立居住空间的;
4.承租人或其共同成员因死亡、服兵役、离婚需核减保障人数的;
5.承租人或其共同成员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二级以上肢体残疾导致行动不便,严重影响生活的;
6.承租人为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的;
7.承租人或其共同成员因工作地变动、子女就学、照顾老人或就医便利需调配房源的;
8.其他符合政策的情况。
申请房源调配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承租人已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且租赁剩余期限大于3个月;
(2)无欠缴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
(3)无破坏公租房房屋结构、改变功能;
(4)原承租房屋及门、窗、厨、卫等附属设施无损坏;
(5)落户于原承租房屋的所有家庭成员户口迁出;
(6)承租人未存在过转租出借、改变用途、无故空置、拖欠租金、逾期未年审及不配合入户走访等违规违约行为。
(二)房源互换。公租房承租人在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申请房源互换,申请房源互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互换双方入住原配租房源满6个月;
2.互换双方已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且租赁剩余期限均大于3个月;
3.互换双方中任意一方具备正当合理的互换理由(含工作、就学、就医或生活特别困难等);
4.互换双方均承诺无偿自愿互换、不存在矛盾纠纷、不利用互换牟取不正当利益;
5.互换双方均未存在过转租出借、改变用途、无故空置、拖欠租金、逾期未年审及不配合入户走访等违规违约行为。
四、调换程序
(一)申请。建立常态化的公租房房源调换申请受理机制,依托公租房相关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实行线上申请登记,或通过县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属地政务服务中心线下申请。
承租人通过线上或线下向属地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房源调换申请,并提供调换理由的相应佐证材料。
(二)查验。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调换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公租房运营单位、物业等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工作人员应现场告知查验结果,并由工作人员、承租人共同签字确认。
(三)审核。现场查验符合调换条件的,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在现场查验确认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换审核意见。
(四)选房。申请房源调配的,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一个房源调配周期内的申请调配需求和房源情况,建立动态轮候库、可配房源库。按照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分批次安排房源调配。一个房源调配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房源调配应遵循基本原则如下:
1.优先调配原居住公租房小区内的可配租合适房源;
2.如原居住公租房小区无合适房源,可调配本辖区其他地段合适房源;
3.对承租期内新生育子女、生育(或抚养)二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选房上优先单列,在户型选择上予以照顾;纳入常态化配租批次的,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予以优先选房,生育(或抚养)二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优先配租中套或大套户型。
4.对7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患重大疾病及二级以上肢体残疾的,在楼层选择上给予照顾。
申请房源互换的,经住房保障部门组织现场查验、审核同意和双方共同确认后,立即重新确定配房结果。
(五)公示。选房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公租房APP向社会公布房源调配选房结果,相关运营单位、物业单位在公租房小区张榜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为7天。公示存疑或异议的,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查并作出审核意见。
(六)签约。公示通过后,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选房结果组织申请人重新签约,原则上新配租合同从签约次月起生效,租赁期与原配租合同剩余期限一致,同时解除原配租合同。重新签约前申请人应结清原配租公租房的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重新签约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互换或调配。
签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录入合同变更业务信息,确保线上线下数据的及时一致性。
(七)入住。申请人按照新签订配租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房源调配的应在入住手续办理完成后10天内腾空原配租房屋,逾期未腾空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占用费,并取消其调换申请。申请互换的,应在住房保障部门监督下双方协商及时完成互换。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本辖区内的公租房房屋调换工作,要建立本级住房保障部门、房源产权(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公租房房源分配和日常使用管理,确保公租房房源调换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开展,促进公租房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健全完善公租房房源调换便民服务机制,支持鼓励各县(区、管委会)结合高效办成公租房“一件事”改革,将服务末端延伸到市县(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便民中心,通过门户网站、公租房小区加大政策宣传解读,最大程度提升便民服务水平。
(三)各县(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完善制定房源调配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
附件:1.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换申请表;
2.莆田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互换申请表;
3.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查验情况表;
4.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换公示内容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